服務對象

鼻胃管、氣切管、導尿管、氧  氣、呼吸器、認知障礙 ( 失智 )、復健照護、透析照護 ( 洗腎 )、腫瘤照護 ( 癌症 )、精神照護。


  服務地區

不拘。


  服務內容


【生活服務】

  1. 膳食
  2. 居住環境整理
  3. 個人身體照顧
  4. 聯繫親友 
  5. 被服洗滌
  6. 其它(須另計費用項目應予註明)

【休閒服務】

  1. 書報
  2. 雜誌 
  3. 電視
  4. 音樂
  5. 慶生會
  6. 文康活動
  7. 戶外活動
  8. 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

【專業服務】

(一) 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

  1. 有住民適應輔導措施,並有紀錄。
  2. 個案資料建檔與管理,並應確守保密原則予以必要保密措施;必要外借時,應有個案資料借閱辦法,並有周詳的借閱紀錄。
  3. 有個案評估及服務計畫,確實依計畫執行,並紀錄於個案紀錄中。
  4. 有辦理個案研討並有紀錄。
  5. 針對住民興趣每月辦理  1次各類文康活動。
  6. 針對住民需要,運用團體工作提供住民治療性或支持性團體活動,並有團體工作紀錄、自我與成員、過程及結果評估紀錄。
  7. 已開拓社區資源,並可隨時支援。
  8. 有聯繫電話,並隨時與住民或家屬聯繫且詳細紀錄住民行蹤。有諮詢服務,並有專門部門負責且有紀錄。


(二) 護理服務

  1. 對臥床住民每 2 小時翻身一次,並有紀錄。
  2. 長期照護住民夏天每週至少洗澡 3 次;冬天每週至少洗澡 2 次,以及每日做晨間護理。
  3. 每日為住民至少量   次體溫,體溫紀錄保持完整,並依疾病管制局規定通報。
  4. 每 2 小時帶失禁住民如廁或偵測大小便失禁情形。
  5. 有住民發燒處理通報作業流程,且有專人負責處理確實執行紀錄完整。
  6. 有需求評估與照護計畫,並依需要定期評估及修正,應有評估記錄,並確實執行。
  7. 有周全之活動時間表,並依時間表執行。
  8. 住民藥物包裝或容器,具有清楚標示姓名、性別、床位、服用時間或餐別等置放於護理站,藥品有清楚標示,並按指示給住民服用。
  9. 協助住民每年接受流感疫苗或其他疫苗預防注射。


(三) 醫療服務

  1. 住民服用之處方用藥應由藥師按處方調劑,並由護理人員依醫囑發給。
  2. 住民應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入院時有體檢證明文件。
  3. 醫療支援服務。
  4. 復健之服務。


(四) 營養服務

  1. 按照營養人員或膳食委員會提供有變化之菜單,營養均衡。
  2. 依照營養師意見提供特殊飲食。
  3. 機構負責膳食的廚工領有餐飲技術士執照且定時接受健康檢查。
  4. 營養諮詢。


(五) 住民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六) 其它(須另計費用項目應予註明)


  入住前準備

【資格評估】

請先電話聯絡04-23386285詢問是否有床位,提供住民病歷摘要或相關資料,讓機構可以評估參考,確認可以收住後才安排後續入住事宜。

【登記入住】

(一) 需準備文件:

  1. 近三個月體檢報告:胸部X光檢查、皮膚疥瘡檢查、傳染病檢查(B、C型肝炎、愛滋、梅 毒)、血液學檢查、血液生化學檢查、尿液常規,及十天內的糞便檢查(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檢查)。
  2. 住民健保卡。
  3. 住民及主要照顧者身分證影本。
  4. 住民福利證明文件(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及低收入戶證明等)。
  5. 出院病歷摘要,胸部X光、血液、尿液及大便等檢查報告。

(二) 日用品:

  1. 換洗衣物(避免綁帶、鈕扣)、襪子及外套,避免貴重衣物。
  2. 牙膏、牙刷、毛巾、假牙、梳子、眼鏡、乳液等個人用品。
  3. 可攜帶住民喜愛的物品,如照片、書籍等(本機構不負保管責任)。
  4. 住民身上不得攜帶金錢及貴重物品(如黃金、鑽石、首飾),避免造成糾紛;另外過長浴巾、沐浴巾、圍巾及有繩之衣物與綁帶的鞋子、尖銳物品、電池、打火機、玻璃器皿等危險物品也禁止攜入。

  繳費方式


  繳費規定

於當月月初10日內付清當月之照顧費及前月之耗材費。


  飲食規定


  探訪規定


  用電規定


  用藥規定


  請假規則


  退居手續

  1. 自發退住:由機構人員了解評估退住原因,並請家屬至本機構辦理退住手續。
  2. 住民生活自理功能完全依賴(重度臥床者),身上管路已無法經訓練移除者,本機構將連繫家屬辦理退住。
  3. 亡故:本機構通知住民之家屬辦理退住。

  權益告知

【生活公約】

  1. 本機構設有門禁管制,為保護住民及工作人員安全,來訪時請於3樓入口處登記並測量體溫;若有體溫超過38度或身體不適時,請執行自我健康管理。
  2. 探訪住民前後,請記得洗手或消毒,保護住民、保護您和我。
  3. 探訪時間為上午11:00至12:00及下午15:00至17:20,非訪視時間,請家屬勿留置機構內。
  4. 嚴禁室內吸煙、賭博、酗酒鬧事、鬥毆行為、儲藏危險物品或違禁物。
  5. 公用物品請勿任意移動,如使用公用物品,用畢請歸位,若有毀損,應照價賠償,亦不得擅自動用他人財物,違者送警查辦。
  6. 不得有擅自進住、遷出、頂讓、互換床位等行為。
  7. 不得引介商人進出買賣物品。
  8. 非經許可不得擅自炊膳或接裝影響安全之私人電器用品。
  9. 不得飼養動物,並維持寢室之整潔。
  10. 休息時間,請勿大聲喧嘩,應保持適當音量,以免妨礙他人休息。
  11. 應與他人和睦相處,請勿無端惹是生非,如有問題由機構協調處理。
  12. 為維護住民安全,應遵守本機構規定,外出請先請假,返室請銷假。
  13. 貴重物品建議由家屬帶回,若為不可拆除之飾品,於入住時拍照記錄存檔。
  14. 以上各項如因疾病因素造成,由機構視個案狀況協調處理。
  15. 可攜帶個人喜愛之照片、衣物以佈置個別化生活空間。
  16. 可依宗教需求使用機構多功能空間。
  17. 可申請租賃機構多功能室,時間與使用方式請洽書記。
  18. 可提出社會資源聯結與輔具等申請,請洽社工。

【權利義務】

  1. 本機構對所有住民均一視同仁,不因種族、年齡或信仰等因素而不同。
  2. 確保住民在安全的環境中獲得專業醫療、護理、生活照護等服務。
  3. 住民的病情與健康紀錄等個人資料,本機構均妥善保管並絕對尊重個人隱私權。
  4. 遵照醫師醫囑,配合治療。
  5. 住民或家屬有權利反應感謝或不滿,可告知工作人員,或請充分利用入口處及電梯口等處之意見箱。
  6. 請遵守機構訂定之生活公約。
  7. 敬請配合按時繳交照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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